美國每次大選前都會有些很有創意的活動,剛剛看到這個,讓這些好萊塢明星告訴你為什麼不要去投票吧。XD(又是一個外國藝人比較有公民責任的例子)
其中一個論壇上有人對於影片的結論:「假如你關心醫療保險、人權、全球暖化、同志權益...就去投票吧。」提出了另一個選項:「假如你真的不投票,請用聲音表達!上街頭抗議,在投票所集結,讓別人知道為什麼不應該投。」我覺得很棒。
民主有很多形式,現行的代議制度讓我們透過投票選出「理想的候選人」,但如果沒有理想的候選人,或是當選人沒有依照我們的意思行使權力,我們也不應該放棄發聲的權利。之前幾次選舉都有人提倡廢票,老實說我覺得那還蠻沒意義的,明明有很多話想講,浪費時間去排隊領票了,卻跟那些蓋私章的人一樣被當成「失誤性廢票」,還不如帶支粗一點的麥克筆,把你的看法大大的寫在票單上,至少唱票時還會被看見。
今天台灣官員、民代、警察的默不吭聲,甚至侵害台灣人民權益的表現真的是讓我好心疼。如果代議政治真的只是幾年一次的投票而已就好了,可惜在現實上,人民需要隨時警惕,不斷讓聲音被聽見,不斷的爭取,以防止政府這個最大的合法武力和威脅侵犯我們的權益。
為台灣人感到心疼。
----轉貼一篇文章--
出處
請制裁馬政府的違法濫權
黃帝穎(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主任)
為保護陳雲林,馬政府不惜違憲、違法,踐踏台灣人民尊嚴,令人髮
指。
第一、警察強制驅離攜帶國旗之民眾,但我國並無法律規定人民禁帶國
旗,故執行員警,並非依法行政,自無依法令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,顯
觸犯刑法第三○二條「剝奪行動自由罪」與第三百○四條「強制罪」,
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另依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,公
務員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
第二、警察攔檢民眾車輛,要求打開後車箱,逕為搜索,卻未出示檢察
官所核發之搜索票,觸犯刑法第三○七條「違法搜索罪」,依法得判處
違法員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
第三、警察衝入民眾於圓山飯店之客房,沒收布條等行為,亦未出示檢
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或拘票,逕自侵入他人之房間,觸犯刑法第三○六
條「侵入住居罪」,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加重其
刑二分之一。
第四、警察戳破民眾之汽球,其行為亦無法律授權,自構成刑法第三五
四條「毀損罪」,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兩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加重其刑
二分之一。
第五、警察阻礙市議員之合法會勘公務,亦無法律依據,即構成刑法第
一三五條「妨害公務罪」,依法得判處違法員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
加重其刑二分之一。
本文尚未論究馬政府對綠營集會遊行申請之駁回,已違反憲法第十一條
「言論自由」與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意旨,及封山、封航空站之
違法行政處分等諸多違憲、違法問題,僅卑微的要求檢察官依據刑事訴
訟法第二二八條規定,依法偵辦上開觸犯刑法之犯罪情事,倘若國家的
法律無法保障人民權利,則全民將思考「自力救濟」所可能採取的積極
行動。
2008-11-04
Don't Vote
訂閱:
文章 (Atom)